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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74澳门永利研究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研字〔20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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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74澳门永利研究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

研字〔2025〕2号

-經2025年2月24日研究生院院務辦公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研究生學籍管理,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保障廣大研究生合法權益,根據《6774澳门永利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适用于取得6774澳门永利研究生入學資格和具有學籍的各類研究生。

第二章 入學與注冊

第三條 學校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研究生新生,必須持6774澳门永利研究生錄取通知書、身份證件和相關材料,按規定日期報到,辦理入學相關手續。

(一)報到時,由院(系)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發給研究生證和校徽,填寫研究生登記表。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實際情況不符,或者不符合錄取要求,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其入學資格。

(二)研究生新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報到,應提前向所在院(系)研究生管理部門書面請假并提交有關證明(因病請假須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請假時間不得超過兩周。

(三)新生入學後,學校在三個月内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複查。複查内容包括: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國家招生規定;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符合相關規定;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緻;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别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

複查中發現研究生身心健康狀況暫時不适宜在校學習的,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需要在家休養的,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一年,已注冊學籍的應辦理休學。在學校規定的期限内無故逾期不辦理保留入學資格手續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複查中發現研究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為複查不合格,取消其入學資格,已注冊學籍的取消其學籍;情節嚴重的,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對研究生作出取消學籍的處理,具體程序參照退學處理程序執行。

(四)學校根據國家和湖北省教育行政部門要求為通過入學資格複核的新生進行學籍注冊。

第四條 新生因身心健康狀況、工作需要、參軍入伍等原因暫時不宜或無法在校學習的,可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一)因身心健康狀況、工作需要等原因的,可以保留入學資格一至兩年;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可以保留入學資格至退役後兩年。國家如有特殊要求的或學校另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要求或規定執行。因工作需要保留入學資格的,須在錄取當年5月份提出申請。

(二)新生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繳納學費,不具有學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不參評獎助學金,不享受校内生活補貼,學校不提供住宿床位。因身心健康原因保留入學資格者,應回家或原單位休養。

(三)保留入學資格期間,如有違法違紀行為,情節嚴重者,取消入學資格。

(四)保留入學資格者應在期滿一個月前向學校申請入學,經學校審查合格後,在規定時間辦理入學手續,不能再次申請保留入學資格。審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五)因身心健康原因保留入學資格者,在保留入學資格期滿後,應持校醫院或學校指定醫院出具的恢複健康證明書,方可辦理入學手續。

第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院(系)提出,研究生院批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一)除有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外,研究生新生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不報到的;

(二)除經學校認可的跨校聯合培養項目外,新生在入學時同時具有其他高校學籍,且在學校規定期限内未能按要求提供原學校發放的退學證明材料的;

(三)可申請保留入學資格的研究生,在學校通知其辦理保留入學資格手續後無故逾期兩周不辦理的;

(四)新生保留入學資格期滿,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且無不可抗力等正當理由的。

第六條 新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研究生院審核、學校批準,取消入學資格:

(一)初步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或者有違法違紀行為且情節嚴重者;

(二)未經請假或請假逾期不報到的;

(三)不滿足招生簡章、碩博連讀(或臨床轉博)管理辦法規定的入學要求的;

(四)保留入學資格期滿後申請入學,經學校審查不合格的。

第七條 每學期開學時,研究生應在規定日期内辦理注冊手續。不能按期注冊的,應及時辦理暫緩注冊手續。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

注冊入學後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應辦理休學,學校為其保留學籍至退役後兩年。

第三章 學習年限

第八條 研究生基本學習年限:

(一)臨床醫學各專業的碩士生的基本學習年限為3年,其他專業的碩士生的基本學習年限為2~3年;

(二)2019級及以前,直博生的基本學習年限為5年,教育博士生和工程類博士生的基本學習年限為4年,其他博士生的基本學習年限為3年;

(三)自2020級開始,直博生的基本學習年限為5年,臨床醫學(含專業學位)、中西醫結合、口腔醫學及護理學博士生基本學習年限為3年,其他博士生的基本學習年限為4年。

第九條 研究生最長學習年限:

(一)全日制碩士生最長學習年限為4年(含休學),從事創業或到國際組織實習的全日制碩士生的最長學習年限為5年(含休學);

(二)非全日制碩士生最長學習年限為5年(含休學);

(三)2019級及以前的博士生最長學習年限為8年(含休學);

(四)自2020級開始,直博生、專業學位博士生最長學習年限為7年(含休學),其他博士生最長學習年限為6年(含休學)。

第十條 研究生應在規定的基本學習年限内完成學業。因特殊原因未能按期完成學業或延長學習年限能夠取得更好研究成果的,可申請延長學習年限,但不得超過最長學習年限。達到最長學習年限的研究生必須結束學業,并辦理離校手續,可按已有學業水平申請相應的學曆證書(畢業證書、結業證書、肄業證書等)。最長學習年限計算截止日期為當年8月31日。

第十一條 研究生不能在規定的基本學習年限内畢業的,須在學習年限期滿前3個月辦理延期手續,由本人申請,經導師同意、院(系)審核批準,按規定報到注冊,延期後的畢業時間不得超過相應的最長學習年限(含休學)。

第十二條 研究生可申請提前畢業,碩士生最短學習年限應不少于2年,博士生最短學習年限應不少于3年,其中直博生最短學習年限應不少于4年。各院(系)須根據學校研究生提前畢業相關規定,結合本學科特點,制定研究生提前畢業的具體實施辦法。

第四章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三條 研究生在校期間的課程學習和培養方案中所規定的教學環節考核及考核成績記載等,按研究生課程教學相關管理規定執行。研究生應當參加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和培養環節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單,并歸入學籍檔案。

第十四條 經學校同意,研究生可以申請兼修學位和跨校修讀研究生課程。跨校修讀的課程成績(學分)以及入學前按學校規定辦理正式手續後修讀且考核合格的研究生課程成績(學分),經研究生院審核後予以認定。

第十五條 研究生違反課程和培養環節考核紀律或者有作弊行為的,考核成績無效,并按學校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第十六條 研究生不能按時參加培養方案規定的活動,應當事先向所在院(系)請假并獲得批準。未經批準不參加的,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根據學校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或者予以退學處理。

第十七條 研究生應當參加科學道德與學風建設學習,自覺遵守學術規範,恪守學術道德,堅守學術誠信。對存在學術不端行為的,按學校相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處理、處分。

第五章 轉專業、轉導師與轉學

第十八條 學術學位研究生與專業學位研究生屬同一層次的不同類型,學術學位培養具備較高學術素養、較強原創精神、紮實科研能力的學術創新型人才,專業學位培養具備紮實系統專業基礎、較強實踐能力、較高職業素養的實踐創新型人才,在學習過程中不得跨類型互轉,但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于印發臨床醫學、口腔醫學和中醫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指導性培養方案的通知》(學位〔2015〕9号)規定,臨床醫學、口腔醫學和中醫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第二學年未通過醫師資格考試的,經個人申請,導師組考核,研究生院審批,可轉學術學位研究生重新培養。

第十九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學校批準可轉專業:

(一)因學科發展或校内專業調整的;

(二)因身體原因,不宜在原專業繼續學習的;

(三)指導教師因故不能繼續指導的;

(四)對拟轉入專業有濃厚興趣并有突出表現的;

(五)創業或參軍退役後複學,因自身情況需要轉專業的。

第二十條 研究生在校學習期間隻能申請一次轉專業。

第二十一條 研究生在校學習的時間不得因轉專業而超過最長學習年限。

第二十二條 研究生轉專業程序:

(一)學生提交申請。研究生登錄智慧華中大網上辦事大廳研究生學籍異動系統,按要求填寫相關内容,上傳相關證明材料,提交轉專業申請;

申請一級學科内轉專業的,應于當年2月1日至3月1日間或9月1日至9月25日間提交轉專業申請;

申請跨一級學科轉專業的,應于當年2月1日至3月1日間提交轉專業申請。

(二)院(系)審核、考核。研究生導師、院(系)分管研究生工作負責人和相關管理人員,對研究生提出的申請進行審核;

申請一級學科内轉專業的,經院(系)審核通過後,報研究生院;

申請跨一級學科轉專業的,經院(系)審核通過後,參加拟轉入院(系)組織的入學考核或複試考試并取得合格成績;院(系)根據考核結果,确定拟接收研究生名單,并将研究生轉專業申請、考核結果和接收意見報研究生院。

(三)學校審批。研究生院審核院(系)報送的材料,對跨一級學科轉專業名單進行公示,并進行審批。

(四)院(系)制定培養計劃。研究生轉專業申請獲批通過後,院(系)為研究生辦理相關手續,并按轉入專業的培養方案制訂培養計劃。

第二十三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轉專業:

(一)專業學位研究生(國家有特殊規定的除外);

(二)定向、委托培養研究生未經原單位同意的;

(三)入學第一學期或畢業前一學年的;

(四)以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或錄取時與學校有明确約定的;

(五)其他有相關規定的。

第二十四條 研究生需轉導師的,可登錄智慧華中大網上辦事大廳提出申請,按學校規定的流程辦理。學生在申請轉導師過程中,若原導師不同意,由院(系)黨政聯席會讨論研究并給出處理意見。

第二十五條 學校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轉學申請。若因身心健康狀況或者确有特殊困難、特别需求,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或者不适應本校學習要求的,可申請轉學。具體轉學程序和要求,按學校研究生轉學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直博生和碩博連讀生分流

第二十六條 直博生或碩博連讀生在規定學習年限内因故無法完成博士生學業或在培養過程中無法通過考核而不能繼續作為博士生培養的,可申請轉為碩士生學籍或退博士生學籍恢複碩士生學籍,按碩士生培養。

具體流程為:研究生登錄智慧華中大網上辦事大廳研究生學籍異動系統,按要求填寫相關内容,上傳相關證明材料,提交申請;導師、院(系)分管研究生工作負責人和相關管理人員審核确認,研究生院審核,學校批準,辦理相關手續,取得碩士生學籍。

第二十七條 直博生退博轉碩後的學習年限從博士生入學起計算,碩博連讀生退博士生學籍恢複碩士生學籍後的學習年限從碩士生入學起計算,應在全日制碩士生最長學習年限内(含休學)完成學業;否則,必須結束學業,并辦理離校手續,可按已有學業水平申請相應的學曆證書(結業證書、肄業證書等)。

直博生或碩博連讀生已超過全日制碩士生最長學習年限的,應在其退博士生學籍轉碩士生學籍或恢複碩士生學籍的當學年内完成碩士學業;否則,必須結束學業,并辦理離校手續,可按已有學業水平申請相應的學曆證書(結業證書、肄業證書等)。

第七章 休學與複學

第二十八條 研究生因身心健康狀況、創業等原因申請休學或者學校認為應當休學的,經批準後休學,學校予以保留學籍。

研究生在讀期間申請休學或複學,應登錄智慧華中大網上辦事大廳提出申請,由導師、院(系)及研究生院進行審批。

第二十九條 研究生休學一般以學期為單位,期滿後仍不能複學的,可以申請繼續休學,累計休學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一學年。

第三十條 研究生在讀期間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應辦理休學,學校為其保留學籍至退役後兩年。

第三十一條 研究生休學創業的或到國家和學校認可的重要國際組織全時實習的,經學校批準,休學時間可以延長至兩年。

第三十二條 研究生因私出國(探親、陪讀等)可辦理休學手續;研究生因公出國須按學校研究生出國(境)交流有關管理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三十三條 研究生辦理休學手續後應離校,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研究生因身心健康原因休學的,醫療費按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 研究生休學期滿,應在下一學期注冊期内辦理複學手續。因身心健康休學的,須憑當地二級甲等以上醫院出具的恢複健康證明書,經校醫院複查,确認已恢複健康能正常學習,方可複學。

申請休學一學年,但休完一學期後需要提前複學的,應在下一學期注冊期内提交提前複學申請,其他時間提交的提前複學申請不予受理。

第八章 退學

第三十五條 研究生本人申請退學的,經相關培養單位和部門審核、學校審批同意後,辦理退學手續。

第三十六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況之一但本人未申請退學的,學校予以退學處理:

(一)未按期注冊等按學校注冊管理相關規定應予以退學的;

(二)學業成績未達到學校要求或者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内(含休學)未完成學業的;

(三)經學校指定醫院确診,因身心健康狀況不能繼續在校學習的;

(四)休學、保留學籍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内未提出複學申請,或申請複學但經複查不合格的;

(五)未請假或者請假未獲批準,連續兩周以上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研究活動的;

(六)必修環節考核未達到培養方案規定要求且未以其他方式分流的。

第三十七條 研究生退學手續辦理流程:

(一)研究生本人申請退學的,可登錄智慧華中大網上辦事大廳提出申請,導師、院(系)審核确認,研究生院審核,報學校審批。導師有不同意見的,由院(系)黨政聯席會給出審核意見。

(二)本人未申請退學但按學校規定需要退學的研究生,由院(系)研究生管理部門在對相關事實進行初步核實的基礎上提出拟處理意見,并書面通知研究生本人及導師。

研究生拒絕簽收拟處理告知書的,以留置方式送達。已離校的,可以采取電子郵件或郵寄方式送達。上述方式無法送達的,采用院(系)内公告的方式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10個工作日,公示期滿視為送達。

研究生對拟處理意見有異議的,可在告知書送達後10個工作日内向院(系)研究生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辯。院(系)在收到書面申辯後,應組織相關人員聽取研究生的口頭陳述和申辯,并就作出拟處理意見的事實、理由及依據進行充分溝通。

院(系)根據研究生違反學校相關管理規定的事實,以及本人申辯情況、導師意見等,作出處理建議,報送研究生院。

研究生院對作出處理建議的事實、依據、材料、程序等進行核查,并經學校法治工作機構進行必要的合法性審查及學校學生處理處分工作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報校長辦公會議或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後作出處理決定。

此類研究生退學手續,可由院(系)教務管理人員代為辦理。

(三)學校對退學研究生出具退學決定,同時告知救濟辦法。退學處理決定書由院(系)研究生管理部門直接送達研究生本人,研究生拒絕簽收的,以留置方式送達;已離校的,可以采取郵寄方式送達;難以聯系的,由院(系)研究生管理部門采用校内公告的方式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10個工作日,公示期滿視為送達。

第三十八條 研究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可在規定期限内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申訴時限和程序按學生申訴處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退學的研究生,應當在學校退學處理決定書送達之日起一個月内完成離校手續。

第四十條 退學或者取消學籍的研究生,一律不予恢複學籍。

第四十一條 研究生退學後需要就業的,參照國家和學校有關就業政策執行。

第九章 畢業、結業、肄業

第四十二條 研究生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内,達到畢業要求的,可申請畢業。申請畢業的基本要求為:

(一)完成培養方案所規定的課程,且成績合格;

(二)已通過培養方案所規定的培養和考核環節;

(三)通過學位論文答辯或實踐成果答辯。

滿足以上要求的研究生,可在研究生管理系統中提交畢業申請,經院(系)黨政聯席會審核,學校審批,準予畢業并發給畢業證書。

第四十三條 研究生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内,達到結業要求的,可申請結業。申請結業的基本要求為:

(一)已獲得的課程學分不低于培養方案規定的最低學分要求;

(二)已通過開題答辯。

滿足以上要求的研究生,可在研究生管理系統中提交結業申請,經院(系)黨政聯席會審核,學校審批,準予結業并發給結業證書。

第四十四條 已通過中期考核(檢查)的研究生結業後在一定期限内(博士生結業後兩年内、碩士生結業後一年内,結業日期以結業證書日期為準)達到畢業要求的,可申請畢業。經院(系)黨政聯席會審核,學校審批,準予結業證書換發畢業證書。

結業後申請畢業,須從結業時未完成的環節(學位論文或實踐成果的預答辯、評審、答辯等)重新開始,完成畢業要求的各項内容。

結業後按程序申請畢業僅限一次。

第四十五條 學位論文或實踐成果的評審、答辯及學位授予等按照學校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學習滿一學年以上退學的研究生,辦完退學手續後,可申請辦理肄業證書。學習不滿一學年退學的研究生可申請辦理學習證明。

第四十七條 畢業、結業及肄業的研究生,不再享受在籍學生的各項權利,應在一個月内辦完離校手續。

第十章 學業證書管理

第四十八條 學校嚴格按照招生時确定的學習形式,以及研究生招生錄取時填報的個人信息,填寫、頒發學曆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學生在校期間變更個人信息的,按學校學生基本身份信息變更有關管理規定辦理。

第四十九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一經發現,取消學籍,不發給學曆證書;已發的學曆證書,依法予以撤銷。

第五十條 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的學曆證書,依法予以撤銷。

第五十一條 被撤銷的學曆證書已注冊的,予以注銷并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無效。

第五十二條 學曆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後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國家如有特殊要求的,按照有關要求執行。

第五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原《6774澳门永利研究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研字〔2022〕3号)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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